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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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规则

2005-05-26  点击:[]

第一条 凡符合我院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须凭学生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学生证和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未带学生证和准考证者,须在考前办理临时准考证,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安静,不准擅自变动座位,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吃东西,不准有影响他人答卷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考试时,只准使用考试必需的文具和特殊规定的资料,其他物品均应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存放于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学生迟到二十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学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大声喧哗。

第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所带的手机等通讯器材必须置于关闭状态。学生在考试时,不允许互相借用计算器,也不准使用带编辑或记忆功能的计算器。

第七条 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准拖延时间。学生答卷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除有特殊要求外,使用铅笔答卷及答案书写在

草稿纸上一律无效。学生一律不得使用自带草稿纸。学生对试题有疑问,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

第八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时,必须经过监考人员同意,并在监考人员陪同下方可离开。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被发现有抄袭、偷看、交换试卷、交头接耳、夹带、替考、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传递信息等行为将按考试作弊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作弊”登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学生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事先必须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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