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巡视员接受巡视任务后应主动到学院参加考前培训,了解考试要求和有关函授站(点、部)的考试安排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按时领取试卷和监考记录等材料,办理签收手续,妥善保管。
第二条 巡视员到达函授站(点、部)后,应及时与函授站(点、部)的领导及负责考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考试安排情况,并查看考场布置情况,会同函授站(点、部)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使考前准备工作充分、周密。
第三条 巡视员应于考前三十分钟到达考试地点,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试卷发放情况、学生入场情况。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巡视员应巡视各考场,检查考试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妥善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函授站(点、部)领导汇报。
第五条 巡视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解题、看书、看报和谈笑,所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条 考试结束,巡视员应清点试卷,审核《监考记录》,并签字。
第七条 巡视员应对函授站(点、部)提供的缓考、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第八条 巡视员应在完成巡视任务返回后一周之内,将试卷、《监考记录》和《巡视汇报表》等材料送学院验收,并如实反映有关函授站(点、部)的考风、考纪情况。
第九条 巡视员在完成巡视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各有关部门临时交办的上传下达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巡视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