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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监考规程

2005-05-26  点击:[]

第一条 考场监考实行分工负责,并责任到人。各函授站负责人和考试巡视员共同任主监考,检查学生考试和各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监考人员负责相应考场的考试。

第二条 考场的监考人员由各函授站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聘任。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指定学生入座,宣读考试规则,考试过程中不得无故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认真检查、确认学生证,以防代考。无学生证者不发考试卷或由函授站负责人补办后再进考场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试铃声响发考试卷。

第六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清点人数,未到学生按规定处理,此后学生不许进入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提示性解释,对印刷不清之处,应当众答复。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现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详细填写《监考记录》表,保留试卷及作弊材料。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闲聊、阅读报纸和谈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十条 未经主监考同意,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即令考生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应在清点完考卷数量后才能允许考生退出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等候考试巡视员和函授站负责人清点试卷数量后,共同在《监考记录》表上签字。

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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