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函授教育,是指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各种层次的函授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准备、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考核、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检查等。
第四条 学校对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负全责,函授站负责按学校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中,要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五条 我校函授教育各专业按规定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紧密结合当代科技发展的新动向,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少而精的原则。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学制、学时安排、课程设置和主要教学环节等。
第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定,要针对成人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吸收消化。教学大钢一般包括教学目的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 选编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健全函授教育的教材体系,包括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指导书、学习参考资料、习题集等配套的系列教材。教材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专、兼职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主讲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承担面授、指导实习、命题、阅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辅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九条 学校按学期编制函授《教学日程安排表》,具体规定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面授时间、主讲教师、考试安排等。《教学日程安排表》要兼顾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函授学生的工学矛盾。
第十条 函授站应根据《教学日程安排表》制定工作什划,落实辅导教师、教学场所设备,以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自学
第十一条 自学是函授教育各项教学活动的基础,是函授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形式。自学不仅是学生个人自主的学习活动,而且要有组织、有指导地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自学时,要注意掌握自学方法,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钻研教材,认真阅读参考资料,深入思考,并写出简要学习笔记,完成习题和测验作业。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要按照《自学进度表》的要求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函授站要组织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有条件的还应组织学生成
立学习小组开展活动,使学生的自学有要求、有目的、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章 面授
第十四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的体系结构,指导学生自学教材,启发学生思考问题。 函
面授总时数,应不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教学总时数的1/3,其中主干课不低于40%。每学期一般应安排两次面授。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在面授前,要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认真进行备课。面授时,要在注意保持课程系统性的前提下,讲授重点和难点,补充有关本门课程的新材料和新成果,指导学习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要在认真自学的基础上,按要求参加面授活动,做到有准备、有目的地听课,做好听课笔记。课后要及时复习,进一步加深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能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五章 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作业,可以了解学生的自学情况,督促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教师的授课内容。作业作为检查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补充手段之一,其成绩应当在期末考试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凡教学大纲有作业要求的,主讲教师都应按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主讲或辅导教师要对学生的作业认真进行批改,评定并记录成绩,必要时还要写出评语。对在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面授或答疑辅导进行讲解。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照教师的布置或自学指导书的要求,在自学教材和阅读参考资料的基础上,独立、按时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和教师布置的作业,以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函授站负责将学生上交的作业及时转交教师批改,将教师批改的作业及时发给学生。同时要建立作业交批登记制,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提供依据。
第六章 答疑辅导
第二十一条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学校或函授站均应聘请辅导教师安排辅导。
第二十二条 答疑辅导可以采取集中、个别等形式以及口头、信函、期刊等方式进行。教师应注意收集整理学生在听课、作业中反映的共性问题,集中进行答疑;要充分发挥《中财成教》等期刊对学生自学的辅导作用;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函授站还可以尝试利用电话、音像、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为函授教学提供更加先进的教学辅导条件。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是函授教学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直接影响着函授教育质量和培养规格。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的方法进行,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与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学科的基本要求,贯彻知识积累和智力能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便较准确地测试出学生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真实程度。要多出理解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题目,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任课教师不能在辅导学生复习时划范围、圈重点、降低考试要求。每门课程一般要准备3套水平、质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卷),同时配有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原则上由教学院(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把关。学校积极创造条件筹建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应按要求安排考场,巡视、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在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要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负责、细致准确。客观公正地阅卷。学生考核成绩要呈合理的正态分布。学院建立复查或抽查试卷制度。学生考试的原始成绩单要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答卷要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凡入学前,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以上业证书或已获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其课程符合我校函授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修。免修手续在入学时按规定一次性办理。
第八章 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效方式,凡培养方案中规定要实习的课程,都必须按要求进行实习。
第三十条 学校和函授站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制定实习方案,积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学生实习的顺利进行。要鼓励学生在所学专业范围内,结合本职工作,自主进行实习活动。
第九章 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
第三十一条 参加社会(毕业)实践、撰写毕业论文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对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凡我校函授本、专科学生在毕业时,都要参加社会(毕业)实践、撰写毕业论文。
本科学生要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三十二条 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的命题,由学校有关教学院(系)安排,专业课教研室拟定,数量均应不少于30个。命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命题的范围和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三条 社会(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均应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有高度的责任心、研究能力和一定的指导经验。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论文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确定论文题目,审定论文提纲,审阅论文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回答学生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在认真审阅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评语,评定初评成绩;社会(毕业)实践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学生参加社会(毕业)实践及社会(毕业)实践报告的撰写并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撰写社会(毕业)实践报告时,应掌握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不能虚构、不能抄袭,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所选题目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表达精炼、准确,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生在撰写论文时,要熟悉和掌握论文写作所需资料,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进行比较全面、深人、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论文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严谨,文理通顺,书写工整,字数为5000-7000字。社会实践报告、毕业论文均用A4打印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成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有关函授站要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要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确定论文题目,提交论文提纲和初稿,并按时交稿。做好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工作,及时反馈在论文指导、写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
第十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教育质量,学校要逐步建立教学情况反馈和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制定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使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有章可循,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函授站的有关领导要深入课堂调查研究;要经常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管理人员听课,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要定期召开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学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其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学校要期对各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教学管理研究和总结工作。学校及函授站在完成一个专业培养教学活动或一个培养周期后,应对毕业学生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教学质量包括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教学过程管理、教书育人的质量等作出全面的评价。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开展教学管理研究工作,不断探索成人教育的办学规律。要不断总结经验,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纠正不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夜大学、全日制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二OO四年三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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