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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05-26  点击:[]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函授、夜大学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函授站、夜大学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可延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者取消学籍。

第三条 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为五年和七年。

第四条 我校所属函授站、夜大学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六条 各函授站、夜大学应在本学期最后一次或下学期第一次面授或考试时进行新学期的注册,并准确填报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情况,按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函授站、夜大学,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连续多个学期修读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等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经过批准。因故请假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因病、闲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夜大学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请假未获批准或未提申请而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以补考两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旷考课程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学期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若无条件重修经批准可自修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凡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旷考0”分或“作弊0”分登记。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函授站、夜大学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和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的重修成绩据实登记,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不及格、考试作弊者经补考、毕业前补考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登记。

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往其他学校学习者,须将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交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函授站、夜大学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已进入最后学年的学生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将加盖学生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学生档案及录取新生名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符合转学规定者,同意转入我校学习。学生在原校已修读与我校所开设相同的课程,经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编入班级已开设过而该生在原校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申请在我校所属函授站、夜大学之间转站学习,须征得转出、转入函授站、夜大学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换专业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所在函授站、夜入学。函授站、夜大学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根据其在学情况可批准转入另一专业学习。若转入班级已经开过课程中有未修课程,必须补修。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办理。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者在办理休学手续肘,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函授站、夜大学签署意见后转报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不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休学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填写《复学登记表》,函授站、夜大学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发给复学通知。

(二)复学者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或未招生,可转往相近专业、其他函授站,也可保留学籍一年。若一年后仍无法复学,作退学处理。

升级、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该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四)学校认为应予退学者。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函授站、夜大学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退学应将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校徽交回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学生退学后一律不得复学。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每学年由函授站、夜大学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班干部并予以表彰:每届学生毕业时,由函授站、夜大学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予以审批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考试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

(七)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八)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函授站、夜大学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毕 业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或修满培养方案

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毕业标准且未取得学分不超过十分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经批准退学者,只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改变姓名。所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二○○四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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