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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务管理规定

2020-10-30  点击:[]

考核命题

第一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选用教材命题,每门课程至少命分量相等、水平相同的三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试题必须经院(系)主管领导审定、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条 试题要富于启发性,既要注意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门课程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状况,同时也要注意考核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分量要适当。

每套试题应有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三种类型的试题,三类试题分量的比例原则上为6:3:1。

试题量一般为两小时。

考核形式

第三条 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个别课程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也可采用开卷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建立主干课程试题(卷)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函授、夜大学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面授、网络课程学习,完成作业,均可取得考试资格,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需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 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以补考两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考试旷考和违纪的学生只能参加跟班补考。

考核组织

第八条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具体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的考核工作领导委员会,对巡视员进行考前统一培训;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成立由站(中心、部)负责人任主考、副主考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第九条学生需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经批准同意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

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的第四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学期开学五周之内进行。

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的第九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学期开学五周之内进行。

第十条 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跟班补考。跟班补考原则上须跟同专业低年级一同补考。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要严密准确,考场布置应符合单人、单桌、单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和考生比例一般为1:15。

第十三条 学生需带学生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除批准免修免考课程外,一律实行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论文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优良率一般不超过50%。

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参加答辩才能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缓考课程的补考成绩及重修课程的成绩视为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不及格、考试作弊而参加补考的课程,考核及格者,成绩均按60分登记;留级、休学和转专业学生在原班级学习且取得成绩的课程,学院予以承认,并在新班级登记成绩时,按考核或补考成绩如实转载;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与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

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在课程考核之前作出,原始成绩记录等有关材料在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保存备查。参加统考、抽考课程的平时成绩,必须在考试之前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违纪,该门课程分别以“0”分、“旷考”、“违纪”登记;平时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在两个以上学期修读的一门课程,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按学期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需将已在原校学过课程的有效成绩证明在入学一个月之内报继续教育学院。与我校相同年级、相同专业所开设相同的课程,学院将予以承认,并登记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时,《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以等级成绩形式登记。成绩与等级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1) 百分制考核成绩 等级成绩

95≤成绩≤100 A+

90≤成绩<95 a

85≤成绩<90 b+

80≤成绩<85 b

75≤成绩<80 c+

70≤成绩<75 c

65≤成绩<70 d+

60≤成绩<65 d

成绩<60 f

(2) 五级制成绩 等级成绩

优秀 A

良好 B

中 C

及格 D

不及格 F

第二十二条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必须在在学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

考核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在课程考核之前,需按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定的格式从网上调取《考核成绩登记表》,每门课程准备两份。

第二十四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阅卷教师填写《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在考核结束两周之内,交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

两份《考核成绩登记表》中登记的成绩必须完全一致,严禁涂改。

夜大学部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一份存夜大学部,一份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校派教师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一份留继续教育学院存档,一份由继续教育学院送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外聘教师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一份留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保存,一份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原始《考核成绩登记表》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由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指定专人和阅卷教师共同核查,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阅卷教师复查试卷后,如需更改成绩,必须在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签署姓名,同时填写成绩变更说明。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如需更改应由原答辩组全体成员决定,并在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所有答辩教师均须签署姓名,同时填写成绩变更说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录入,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需进行日常网上成绩核对;毕业学期继续教育学院与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进行毕业生考核成绩的核对,具体核对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试题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试题的送印、校对、密封传递和保管等环节要专人负责,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如发生泄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束后,学生试卷必须装入试卷袋密封,阅完的试卷必须由专人验收并使用继续教育学院试卷密封纸装订保存。

统考和抽考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的试卷必须装订并使用继续教育学院试卷密封纸密封。

第二十九条毕业论文和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之后。

本科学生评定为优秀的毕业论文报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将不定期地对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保存的试卷进行抽查。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务管理规定(修订)》(继教院字[2010]24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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