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完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央财经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函授和夜大学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
(二)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破坏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的行为;
(三)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五)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六)树立科学、严谨的学风。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规定学业;坚持实事求是,崇尚科学精神,遵守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
(七)加强个人品德修养,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诚实守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饰整洁、讲究卫生;尊敬师长,乐于助人;
(八)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继续教育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可延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得学历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中,其前置学历问题存疑者,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负责第一时间通知本人做认证,在学期间不能通过认证者将无法取得毕业证。相关学生是否继续上课,决定权在学生本人。毕业前前置学历认证仍无法通过的学生,已缴学费概不退费,并注销学籍。
第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真实记录了学生在校学习情况,是原始性、凭证性的根本依据,是学校培养和教育学生的原始真实记录,对社会选用人才、学校教学管理以及学生学历证明都具有重要意义。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如实填报学籍登记卡,如期上报学院存档。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应负责将学生的新生录取信息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等相关材料整理、如期按要求密封。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仅交付学生本人,不作为对公文件转递,学生本人不允许拆封,该档案自行保管或根据个人职业发展需要提交相关人事部门管理。学籍档案一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本人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应在本学期最后一次或下学期第一次面授或考试时进行新学期注册工作,并准确填报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情况,按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根据其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且不予办理有关学籍的相关手续(含休学、复学、转学等)。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我校所属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十一条 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不论何种原因,专科起点升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四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七年。超出最长修业年限者,一律做注销学籍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连续多个学期修读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经过批准。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请假未获批准或未提申请而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旷考课程学生只能跟班补考。
第十六条 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旷考0”分或“违纪0”分登记。考试违纪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函授站(中心、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跟班补考机会。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据实登记;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不及格、考试作弊者,经补考、跟班补考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登记。
第四节 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往其他学校学习者,须将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交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各站(中心、部)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将加盖学生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学生档案及录取新生名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符合转学规定者,同意转入我校学习。学生在原校已修读与我校所开设相同的课程,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编入班级已开设过而该生在原校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办理转学手续者,一般应在本学期注册前办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最后学年的;
(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它国家规定不予转学的原因。
第二十条 学生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申请在我校所属各函授站(中心、部)之间转站学习,不得在期中提出申请,应在下学期注册前办理转站手续。转站前须征得转出、转入站(中心、部)双方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入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习,学习形式发生转变者也随之变更,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者,可向所在站(中心、部)提交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且必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或从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五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者在办理休学手续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转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存档。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填写《复学申请表》,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存档;
(二)复学者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或未招生,可转往相同培养层次属性中相近专业或其他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同层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新转入年级和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未修习过课程需补修。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休学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复学,学生应提供复员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复学申请,各函授站(中心、部)签署意见后转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存档。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留级、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自愿申请留级,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留级,但留级年限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超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留级的学生在缴清正常学制(2.5年或5年)学费的基础上,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所降至年级当年的学费。
未连年招生或虽连年招生但专业不同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可视情况将留级学生转入相近专业、转站学习或原班级试读,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逾期不注册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学校规定范围内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退学应将学校颁发的学生证交回所在站点。
第七节 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评选办法》,每届学生毕业时由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予以审批和表彰。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考试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八)在报名、注册、免修、考试等方面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站点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及其它处分细则等与处分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学校规定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或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三门,可按结业处理,由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录取时新生登记表上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入学后如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者,应于在学期间通过所属站(中心、部)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改。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注明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其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形式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备案,最终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查询。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一经遗失,不可补办,只能学院开具证明。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未尽事宜,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继教院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