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
首页   >   学历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继续教育学院监考员守则

2005-05-26  点击:[]

第一条 监考员接受监考任务后,应主动到函授站(点、部)了解有关考试安排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按时领取试卷、草稿纸、监考记录等材料,办理签收手续,妥善保管。

第二条 监考员应接受巡视员和函授站(点、部)的考前培训。

第三条 监考员监考期间须佩带统一制作的监考员胸卡。

第四条 监考员应提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之前十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查验学生证件,清点人数,并指导学生将所带物品存放到指定地点。对证件不全的学生,应督促其补办临时证件;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五条 监考员应在考试之前五分钟,向学生宣读《考试规则》,当场拆封、清点、分发试卷,并指导学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函授站(点、部)名称、年级、专业、层次、姓名、学号。

第六条 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解题、看书、看报、聊天或擅离考场,所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应处于关闭状态。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对学生提出的疑问,只准当众解答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的问题。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检查试卷,准备交卷;考试终止时间到,监考员收回试卷并按顺序号当场清点无误后,将试卷装袋密封,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并签字交与专人验收。

第九条 对被取消考试资格、缓考、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员应按巡视员审核确认的名单,在《监考记录》上如实记载。

第十条 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对发现的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置之不理甚至纵容、袒护。监考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循私舞弊,以权谋私,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二○○四年三月

©2021 版权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