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
首页   >   学历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央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全日制考务管理办法

2005-05-26  点击:[]

考核命题

第一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并参考现用教材的要求命题,每门课程至少命分量相等、水平相同的三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试题必须经教研室(组)主任审定、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条 试题要富于启发性,既要注意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门课程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状况,同时也要注意考核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分量要适当。每套试题应有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三种类型的试题,三类试题分量的比例原则上为6∶3∶1。试题量一般为两小时。

考核形式

第三条 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个别课程经批准也可采用开卷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建立主干课程试题(卷)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函授、夜大学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面授,完成作业,符合考勤规定,均可取得考试资格,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夜大学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 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以补考两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考试旷考和作弊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考核组织

第八条 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函授站、夜大学部具体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的考核工作领导委员会,对巡视员进行考前统一培训;各函授站、夜大学部成立由站(部)负责人任主考、副主考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第九条 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经批准同意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第一至第四学期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及第五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第六学期开学五周之内进行;第五学期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六学期开学九周之内进行。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函授站、夜大学部,必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结束两周之内,将每门课程选修和重修的学生人数及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以便学院安排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统考、抽考的课程,一律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考试,我校不再安排该门课程的考试。统考、抽考不及格者,若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补考,则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若教育主管部门未安排补考,我校将安排补。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作弊、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若无条重修,经批准可自修直接参加考试)。缓考学生可以申请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要严密准确,考场布置应符合单人、单桌、单行的要求。

第十四条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和考生比例一般为1∶15。

第十五条 学生须带学生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除批准免修免考课程外,一律实行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优良率一般不超过50%。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须经答辩才能确定最终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缓考课程的补考成绩及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重修课程的成绩视为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作弊、不及格而参加补考或毕业前补考的课程,考核及格者,成绩均按60分登记;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与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的评定包括完成作业、小测验、出勤率三项,每一项内容最多可定10分。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在课程考核之前作出,原始成绩记录等有关材料在各函授站、夜大学部保存备查。参加统考、抽考课程的平时成绩,必须在考试之前报学院。

第二十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考核或重修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根据成绩计算绩点。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某门课程学分数×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绩点之和/修读课程学分之和成绩等级所对应的绩点系数;

成绩等级 绩点系数

95——100 4.5

90——94 4.0

85——89 3.5

80——84 3.0

75——79 2.5

70——74 2.0

65——69 1.5

60——54 1.0

60以下 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作弊,该门课程分别以“0”分、“旷考”、“作弊”登记;平时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在两个以上学期修读的一门课程,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按学期登记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将已在原校学过课程的有效成绩证明在入学一个月之内报继续教育学院。与我校相同年级、相同专业所开设相同的课程,学院将予以承认,并登记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以等级成绩形式登记。成绩与等级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考核成绩 等级成绩

95——100 A+

90——94 A

85——89 B+

80——84 B

75——79 C+

70——74 C

65——69 D+

60——64 D

60以下 E

第二十五条 各函授站、夜大学部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必须在在学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我校安排的英语统一测试。

考核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函授站、夜大学部在课程考核之前,须按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定的考核成绩登记表的格式,将应考学生的名单分别按年级、学号由小到人的顺序排列,制作考核成绩登记表,每门课程准备两份。

二○○四年七月

©2021 版权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