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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总则

2005-05-26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培养质量,早出人才,快出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量学生学习分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指学生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任务所需时间的计量单位。学分以学时为计算依据,原则上夜大学和函授分别按每16学时和12学时折计1学分。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学生学分制培养方案由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时间分配、考核和毕业等构成。

第四条 培养方案中学生所修课程按修读要求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函授暂不设选修课)。必修课是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而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必修课由政治理论课、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构成。选修课是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由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学生培养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拟定,并组织院、系专家充分修改后报校长批准颁布实施。培养方案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大的调整时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报校长批准。

课程选修

第六条 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函授和夜大学新生第一学期不选课;

2.可以在同层次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所选课程必须和本专业开设的课程一致;

3.如所选课程有先修课时应先修读完选修课,再修读本课程;

4.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不能同一时间重复选课;

5.课程选定后,不得自行改修其他课程;

6.选课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班。

第七条 学生按时到校注册取得学籍后,方可具备课程选修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开学五周之内向函授站、夜大学部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接到教学任务后,各函授站、夜大学部根据开设课程,安排、组织学生选课。

第九条 函授、夜大学学生每学期选课课程一般不得少于两门、多于六门。如学生因学习能力及工作情况所限不能坚持学习,也可暂不选课。

第十条 选课的学生必须填写《选课单》,函授站、夜大学部要严格审核学生的《选课单》,不符合选课原则的《选课单》要予以退回,通知学生重填;由于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而被取消的课程,函授站、夜大学部直接通知有关学生,可能条件下可改选。函授站于开学十周内将选课汇总表报我院教学管理部。

第十一条 办理缓考的学生,在下一学期课程选课时,向所在函授站、夜大学部提出直接参加课程考试申请,再由函授站、夜大学部汇总报我院教学管理部。

编 班

第十二条 函授站、夜大学部以原年级、原专业、层次的自然班为基础,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学生应编入其所选课程的班级参加面授、考试。跨专业、跨年级面授和考试的学生学号不变。

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凡具有学籍并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以上毕业证书或已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所学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并符合规定年限,可申请免修。具体免修办法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考试课程未取得学分者必须跟随同层次其他年级或专业听课重修,若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重修,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自修直接参加考试。

课程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所选课程(包括其他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面授,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成绩采用绩点评估方法进行成绩综合评价。

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数×绩点系数

成绩等级所对应的绩点系数:

成绩等级 绩点系数

95——100 4.5

90——94 4.0

85——89 3.5

80——84 3.0

75——79 2.5

70——74 2.0

65——69 1.5

60——64 1.0

60以下 0

总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绩点之和/修读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八条 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优、评奖、学位授予等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 成绩的确认:

(1)学生从我校实行学分制试点的函授站(部)转往实行学分制试点的函授站(部)的相同专业、相同层次学习,在原站(部)的学习成绩如实转载;学生从我校实行学分制试点的函授站(部)转往实行学年制试点的函授站(部)学习,原学习成绩不论是否合格,在所转往的函授站(部)均视为正式考核成绩予以登记,不及格课程安排补考;学生从我校实行学年制试点的:函授站(部)转往实行学分制试点的函授站(部)学习,原学习成绩不论是否合格,在所转往的函授站(部)均视为初修成绩,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2)学生从外校转入我校所属函授站(部)相同专业、相同层次学习,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均视为初修成绩予以登记。

(3)学生转学、转站(部)学习,但专业不同,除办理转学、转站(部)和转专业手续外,原学习成绩的认定参照上述第(1)(2)条办法执行,并按新专业培养方案修读所缺课程和不及格课程。

(4)学生在我校所属函授站和夜大学部之间转学,只要课程名称相同,原学习成绩均予以承认。

(5)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因留级或复学编入实行学分制管理的班级,须按学分制办法进行管理,以新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为准,合格成绩予以承认,未修课程和不及格课程须补修或重修。

社会实践、毕业论文

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已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达5学分后,可以参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本科学生需要参加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教材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材由我校教材服务中心统一供应,函授站、夜大学部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发放。教材发放,函授生在每学期第一次集中面授前、夜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毕 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即可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可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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