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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05-05-26  点击:[]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参加集中教学活动的出勤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集中教学活动,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由函授站(夜大学部、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严格进行考勤,并及时、准确地登记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事先书面向函授站(夜大学部、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请假,并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三条 学生因意外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而缺勤,应事后及时将缺勤原因和有关证明书面报函授站(夜大学部、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经批准补办请假手续。不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或补假理由不充分、补假申请未获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凭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请假未获批准或未提申请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及事后补办缓考手续未被批准者,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故请假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六条 学生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各函授站、夜大学部、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学院备案。

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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